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鴉片罪】
鴉片罪,為侵害社會法益罪之一種;
旨在防止有人沈湎煙毒戕害身心,以保護全民族之健康。
廣義之鴉片,兼指煙與毒而言。
狹義之鴉片,則有生鴉片、熟鴉片之分。
生鴉片俗稱鴉片土;
熟鴉片俗稱鴉片煙。
依特別法之規定,亦有將鴉片、罌粟、罌粟種子、麻煙或抵癮物品合稱為煙者。
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之規定:嗎啡、高根、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,則統稱為毒。
現行刑法無此煙毒之稱,而將所有煙毒各罪統以鴉片命名之。
依現行刑法之規定,鴉片罪之類型如下:一、製造鴉片罪(指製造狹義之鴉片)。
二、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罪。
三、販賣或運輸鴉片罪。
四、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罪。
五、自外國輸入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罪。
六、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罪。
七、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,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罪。
八、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,而栽種罌粟或販賣運輸罌粟種子罪。
九、公務員利用權力強迫他人犯栽種罌粟種子罪。
十、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梅洛因或其化合質料罪。
十一、持有煙毒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其罪。
十二、公務員包庇罪。
(鄭健才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71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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